张国斌律师亲办案例
开设赌场罪,判处缓刑
来源:张国斌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3-24
浏览量:2201

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

刑事判决书

(2013)舟定刑初字第344号

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

被告王某,系舟山市定海区某某动漫游戏城机修工兼主管,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6月13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。

辩护人张国斌,北京大成(舟山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刑诉(2013)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,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处理支持公诉,被告人江川即辩护人张国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: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,被告人朱某与项某(另案处理)为日常管理人员、被告人江某为业务主管兼机修工。2013年4月11日至15日期间,朱某、江某利用游戏厅内13太赌博机供赌客进行赌博,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33084元。

被告人江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。江某辩护人辩称:江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江川系自首,且系初犯,有悔罪表现,要求对江川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
本院认为:被告人朱某,江某以营理为目的,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,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,属共同犯罪,且属情节严重。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。朱某辩护人提出朱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,经查,朱某系游戏城出资股东之一,其明知游戏城以赌博机非法获利,仍伙同项某、任某轮流负责日常管理,且按出资比例分红,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上述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,本院不予采纳。江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应当从其或者减轻处罚;江川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综合上述情节,决定对江川减轻处罚。对江川辩护人提出江川系从犯、初犯,且有悔罪表现,要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判决如下:

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



办案经过:

由于委托人较晚,错过了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的机会,检察院阶段,辩护人再次提起取保候审申请,被检察院所拒绝。遂变更诉讼策略,分析具体案情,成功使检察院确定江某具有自首情节,但对从犯地位不予认定。在法院阶段,辩护人通过庭审及庭审后同办案法官的交流,并提前准备好缓刑条件,成功使江某的从犯地位得以认定,并最终判处缓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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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国斌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舟杰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9*********6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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